解析:
若因证据不足未能提起公诉,被告人仍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提出申诉申请。若被告方对此次不起诉的决定持有异议,坚持认为其中存在错误之处,或是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自身清白,亦或主张检察院的决定存在诸般非法行为者,皆可依法向该检察院提交申诉。然而,进行申诉所所需之依据及证据必须具备足够合理性与强有力说服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