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证遗嘱如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有可能导致其效力丧失:
首先,倘若立遗嘱人于同一事件中通过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重新书写了新的遗嘱,并且这份新的遗嘱内容与之前已经公证的遗嘱之间存在不相容之处,那么恭喜您,公证遗嘱中的某些条款甚至整个公证遗嘱都将失去法律效应;
其次,倘若能够证实经公证过的遗嘱并非立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抑或是其制作流程出现严重违反法律规范性规定的现象,那么这种情况下,该份经公证过的遗嘱亦无法继续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