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告未能接受交付的传票,法院将有可能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待公告期结束后便可视为传真送出。如此执行将会使得被告人丧失对于相关辩论和一系列质询行为的合法权利,进而可能导致法院依据无辩护方出席的情况而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缺席审判所裁定的结果往往倾向于对未接收到传票的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原因在于被告人无法充分地为其自身权益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