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大家常说的那种,签了和解协议就等于我们俩对儿的纠纷问题都达成一致了,然后自己愿意接受这个协议的限制。但是也不是说什么情况下,就不会再有别的责任之类的了。比如要是那个和解协议里头有些坑爹的东西比如说骗人啊、逼你做不想做的事啊、重大误会啊等等这些看得出来的情况,那咱们都是有权力去要求撤销这个协议;又或者这个协议上写的东西跟法律啊、政府的规定啊这些严重冲突的话,那它也是无效的,这时候也是可以再找找责任的。而且,如果其中一个人没按照和解协议上的规定来做事儿,那么另一个人是有权到法院告他的,让他来履行义务。不过要注意哈,咱们主张这个权利的时候可得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明这些能找到责任的事情确实发生过。所以说究竟能不能找别人的责任,还是得看具体情况以及咱们手上有的证据来全面分析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