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审离婚判决已经作出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若要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具备必要且充分的理由与事实依据来证明这样的变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更为有利。例如,原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因身体健康出现严重问题、存在恶意虐待儿童行为、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以及非抚养方具有抚养未成年人能力等等情形。
同时,若孩子本人表达出明确意愿愿意与父母双方中的另一方共同生活,该方也具备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基础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考虑允许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若贵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法有权通过向法院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