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概括来说,为适应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理完毕;而针对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最长审理期限可延长至四十五天。
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司法部门应当于接案之后两个月之内做出判决,如遇特殊原因则期满之日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就可能涉及死刑等严重罪行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者,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若因特别境况尚需进一步延期审理,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并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