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害商业机密行为性质严重的主要是指,该恶劣行径已经酿成了极其严重且巨大的损害后果或者存在着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特征。例如,凭借对商业机密权益所有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累积高达两百五十万美元以上;又或者由于侵害商业机密的非法所得金额累计达到两百五十万美元之上;
再者,就是直接导致商业机密的权益所有者因为重大的经营困境而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境地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