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法律原则上普遍认为其属于故意形态,即行为人明确知道自身的行为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但仍然积极地去追求或者放任这一不良后果的发生。
然而,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倘若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度自信,未能预见到自身的行为会引发环境污染问题,那么他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该罪行,尽管这种状况相对而言较为罕见。总的来说,在判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时,我们需要全面分析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对待此事的态度以及具体的行为表现等等各种复杂的因素,然后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