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上,婚前财产被视为每个人独立的私有财产;
然而,婚后产生的债务比例取决于实际的情况和相应的协议。当婚后的借款被认定为服务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享的经济活动,或建立在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之上时,这种类型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通常采用平均的方式进行平分。
然而,假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的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将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并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