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保证金数额通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约 30%,像标的额大的案件,该比例可能降低;复杂或风险高的案件,比例可能提高到 50%甚至更高,法院会裁量以确保保全错误时能合理弥补被申请人损失。
2、保证金可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