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主要涉及对原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的证据、运用的确立法律规定以及审判程序等多个环节的全面审查和评估。假如发现存在新的重要事实线索能够对最终的犯罪性质定性及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原判决在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错误,那么这些因素均应纳入到再审的审查范围之内。
同时,对于原审被告人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获得减轻刑罚的情形,亦须进行严格审核并作出恰当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