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时长规定,会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所适用的程序而存在差异。
通常而言,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以及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宣判,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又或者存在法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判时长可延长三个月;要是因为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的,则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日之内审结;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