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在交警处理事故之后,车辆可于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五日内被领取。不过,若事故状况较为复杂,领取时间则有可能延长。交警若需对车辆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工作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若超出二十日,则需上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