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判处于死刑缓期执行之刑罚的罪犯,倘若在此期间未曾刻意犯下其他罪行,其缓期将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经过两年期限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若罪犯在服役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缓期将从法律实施之日起计算为二年后,再将刑罚依法减轻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