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于哺乳期期间若女方提出离婚,彩礼大多无需退还。在婚姻关系已然确立且双方已共同生活时,彩礼一般被认定为具有赠与的性质。唯有存在诸如双方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确实未曾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并致使给付人生活陷入困难等情形时,才需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