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是关于那些在公司、企业甚至别的什么单位里工作的人的事。接着说,他们这类人犯的错误就是故意把单位的钱拿去自己花了,或者借给了别人。然后他们这样做的时候,是利用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便利条件。最后如果他们拿来的钱数目够大的话,而且过了三个月都没还给单位,或者虽然没有过三个月但拿来的钱既用来赚钱的活动又用来干坏事的话,这些都是会被定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