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对于公众资金吸收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并不是依据每天吸收的金额大小进行衡量,而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如吸收存款的总金额、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等。通常情况下,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数量超过三十户,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数量超过一百五十户;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些条件都符合了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