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嫌侵犯警察职权的案件中,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拘留与逮捕两种形式。如果涉案人员故意躲避侦查或试图逃避审判进程,抑或是存在毁灭、篡改证据等严重危及其自身利益甚至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行为,公安部门有权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而对于那些罪行严重且可能被判处较高刑期的犯罪嫌疑人,在经由检察机构合法审批后,也可实施逮捕。这些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社会的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