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须先行审视当事人之间有无预先订立之约定事项。若无可供参照执行的约定内容,则法院将依据客观事实与证据,就相关财产价值进行自由裁量并作出合理判决。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各方对于贷款还款形成共担合意,则需由不动产产权备案人向对方支付按照共同偿还贷款的实际金额及所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费用。另外,如果双方均希望拥有该套房产,法院将会权衡和分析双方的经济状况、实际购房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此为基础谨慎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权。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适配的物质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