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主犯及从犯身份的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证据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发挥的作用,例如,主犯常常是犯罪计划的制定者、组织者、指挥者或者是主要的执行者;其次,需要关注的是犯罪所得的具体分配状况,根据惯例,主犯在这其中获得的份额要远超于从犯;再者,还需要结合参与犯罪行为的积极性程度进行考量,从犯相对而言可能会显得更为被动;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对于犯罪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