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定和识别,应当基于对是否存在相关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依法设立之组织内部的事务人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擅自挪用本应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的事实进行判断。这种行为往往呈现出以下几种典型特征:首先是挪用资金的金额较大;其次是挪用时间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而未能及时偿还;再次是虽然挪用时间尚未达到三个月,但是所涉及的资金金额较大,并且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等。例如,假设有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股票市场,而且这笔资金的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偿还期限,那么他很可能会因此触犯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