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额度问题,通常是根据子女教育所需的实际情况、双亲各自所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以及所在地区实际生活消费水平进行综合考虑后方可作出相应决定。若夫妻其中一方拥有稳定且可观的收入来源,那么其需支付的抚育费用可依据其当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来计算及给予。然而,若是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养育费用的情况,所给出的比例则可以适度地提升,但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越所拥有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在既没有稳定收入也无可参考的年度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前提条件之下,那么抚育费用的数额便可以借助所在地区当年的社会总产值或是同类型产业的平均获利等因素进行参考与衡量后进行相应的估算及设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