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之三十日期限,乃从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之日起算起,直至三十个连续自然日内为止。在这期间内,公安机关将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取证工作,如若发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则需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特定情形之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