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强奸罪案件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受害者是有权通过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以争取索回因遭受的身体侵害而产生的物质损失赔付的,具体包括由于案发时遭受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陪护费、差旅费等等为了缓解并治愈伤情所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在辛勤工作中因为此次事件而丢失的工资收入。如果该次事件给受害者带来了永久性的肢体伤残问题,那么被告方还须负起额外的责任,赔偿诸如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维修等等相关费用。此外,受害者仍应保留向犯罪嫌疑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尽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节通常不会对此予以支持,但是在罪犯的刑事案件得到法律终局裁决以后,他们仍然有机会于另行组建的民事审判法庭上,再次启动这一项索赔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