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贷款是否构成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审慎分析。假设该罪名所涉及的主体为公司、商业机构抑或是其他非盈利性单位的职员,他们利用职权之便,间接将所在单位的资金出借予他人,并且满足了挪用公款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然而,若这只是普通的个人间的借贷活动,并未涉及到任何职务便利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那么就无法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