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贪污罪名的罪犯而言,缴纳罚金在特定的情况下确实有助于其获得减刑的机会。若在服刑期间内具备优秀的行为表现、坚定表明悔过之意以及积极主动地交纳所判数额的罚金,这样的行为便可视为罪犯具有深刻悔悟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时,有望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能够获得减刑,并不仅取决于该项单一因素,还与其他诸多方面的表现息息相关,例如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