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累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罪犯类型,一般情况下是不宜进行取保候审的。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累犯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这与取保候审所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并不相符。取保候审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非监禁刑罚,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