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情形中,若所欠债务未被用以维系夫妻共有的家庭生计、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未由夫妻双方达成共识而产生,则作为不知情的一方往往不需要承担起归还债款的义务。
然而,如果债权方能够给出有力证据来表明此项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那么另一方仍然需要与之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