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师对学童进行性骚扰无疑构成极其恶劣的犯罪行径。所谓“猥亵罪”即是指以暴力手段强迫、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对他人或女性实施猥亵或性侵扰的行为。若是教师对学童做出此类行径,则需根据违法情节严重与否裁定相应的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这类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学童进行不当的亲吻、拥抱、触摸等身体接触。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学童的身心健康以及人格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