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便收受贿赂过后能积极主动地退还,也可能依然被认定为犯有受贿罪。关于此情况,由于主动退还情节会在定罪量刑之时被予以格外关注与衡量,这并不足以动摇受贿行为原本已经确定并行之有效的犯罪性质。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受贿行为一经实施完毕,便已然具备了犯罪的基本特征。
然而,若主动退还的行为确实发生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且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