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婚姻存续期间夫妇其中一人所欠之债及共同财产处置问题上,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优先明确该笔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若确实为共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采取措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且可将其全部数额用于偿还债务;而若是丈夫或妻子单独拖欠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则需遵循法律程序,首选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物,如若不足以清偿债务,余款方能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债务人所占据的比例中进行罚没。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并保护夫妻另一方在共有财产中所拥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