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妇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租赁房产的分配问题往往异常繁复且复杂。举例来说,若租赁房产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由一方世袭购置,而婚后通过couples共同财产购买了相应的产权,那么此类住宅便被视为夫妇的公共财产来进行拆分。
然而,若仅仅存在租赁关系,并且并没有获取到相应的产权,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经过周密的考量,例如根据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对未来生活必需品需求的综合评估,以此确定究竟由哪一方继续享有这套房产的租赁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