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法律框架内的具体惩罚手段,相反地,其性质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若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后发现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或犯罪情况相对轻微且造成的损害微不足道,以至于无法认定其为犯罪行为时,罪犯将免于接受刑事处罚。一般而言,刑事拘留期限的上限为37天,在此期间若未遭逮捕,则该犯罪嫌疑人应被调整为其他强制措施,或者获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