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协助犯团体中的"卡商"与"卡农"主要负责向他人非法活动提供支付及结算服务。他们此种不当行为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违法资金流通现象,对国家金融体系稳定构成干扰,进而给整个社会带来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当他们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仍然选择出售或租赁银行卡等相关工具,为犯罪分子洗钱和转移赃款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