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的情况下,若男女双方已经依法完成婚姻登记程序却从未共同居住生活过,或者在婚前男方为表达爱情而给予女方的特定财礼,此事曾使男方陷入到经济困境的情况下,在决定离婚之时,男方有权提出要求女方退回彩礼的请求。倘若不存在前述所提及的两种情形,仅是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错误行为的话,那么在这般情况下,彩礼通常情况下无需归还。
然而,当双方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时,法院将会考虑到女方的错误行为,或许将因此而减少女方应得的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