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肾结石疾病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获取保释资格的必备条件。在决定是否给予保释时,司法机关需要经过多方面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预期可能判处的刑事处罚措施以及他们的身体状况对于案件审理过程所产生的潜在影响等等,然后再根据这些综合性考量,作出最终决策。若肾结石病症较为严重,已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状况,在此前提下,没有其他任何显著的社会危害迹象出现,那么该情况就有可能在司法审核过程中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保释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