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污染环境罪”一律归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范畴中,具体指涉违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任意排放、倾倒或处置具有放射性特性的废弃物、包含传染性病原体的垃圾以及有毒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威胁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之行为。由于此类犯罪行为对自然生态环境平衡及广大社会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在刑事法律层面上被视为重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