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我们并未发现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中存在过失犯罪构成的情况。该罪主要被定性为故意犯罪类型,即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的行为人应当明知自身的行为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结果,且应当期望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如此。对于这个概念来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原因在于,这类环境污染性行为通常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性与严重性往往极高,因此要求行为人对此类行为持有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以及主观意愿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