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信用卡拖欠问题上,并不必然触犯金融犯罪的刑罚。
然而,只有当持卡人士抱有非法占有的心态,在未得到有效还款的情况下,超过了相应的透支额度或期限限制,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进行还款的行为,才会被视为“恶意透支”,进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这种恶意透支行为,其涉及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的“情节较为严重”;若所涉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乃至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则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