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追诉时效乃指中国刑法所确立的针对犯罪分子采取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性时限。若犯罪行为超出此时效期限,则通常将不会再进行刑事追责。在此种情况,通常会依法做出不予立案、撤回起诉、终止审判或宣告无罪等决定。
然而,亦有例外情形,如认为确属必要追诉的,需依法报请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行为超过下列特定年限后将不会再被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满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终身监禁及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若超过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追诉的,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