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辩护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被代理人的特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代理人则会限定为刑事公诉案件中蒙受伤害或权益遭受侵犯者及其合法代表,包括他们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人;同样地,对于自诉案件的起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也是如此,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参与者以及他们的合法代言人亦在这一范畴之内。
第二,代理权限的法定性不可忽视。此类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仅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绝不允许有任何越权行为。
最后,由于其具备诉讼地位的独特性,使得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享有了相对的独立权利,拥有根据授权范围,自行开展代理工作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