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带来严重损坏,即便受害方可能会持保留态度而并不给予完全谅解时,侵权方仍旧必须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案中的真实细节做出严肃且公正的法律判定,履行其法定职责。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需要根据上述法律与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后做出裁决。对于侵权方而言,他们有责任主动赔偿受害方在意外事件中所遭受的各式各样的经济损失,这其中包括了医疗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因为工作耽误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在内,乃至残疾生活补助金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