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判断。若彼方所申请之贷款已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谋生产营运之中,抑或是得自于夫妻双方合意之表达,则女方应具备偿还此项贷款之义务。
然而,若男方之借款并未指向以上任何一种境况,反而主要由其个人消费或企业运营予以支应,且女方对此事项毫不知情,且在此笔款项中,并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方面,故女方仅需在继承丈夫遗产的份额之内,承受偿付贷款的责任。反之,倘若女方选择主动放弃继承丈夫的遗产,通常情况下,她将无需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