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中任一方为第三人所负之债务提供担保之情形,通常不应视作双方的共同债务,而应由提供担保之一方独自负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其中一方为他人提供了担保服务,而另一方并未直接参与或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并且该担保行为并非出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则此类债务往往会被视为个人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