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一家公司需以其全部资产为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提供担保,然而若该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导致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并不需要动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来偿付公司债务。
然而,如若是因为法人肆意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他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法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并且存在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或者在公司进行清算过程中,故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等情况,那么他同样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