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行政复议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然而,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且其规定的时间短于六十个工作日,则应按照该特殊规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经过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在行政复议机构作出最终决定后,必须制作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公章。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到各方当事人手中,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