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离婚后男方需承担债务责任,这往往取决于特定情境的考量。倘若男方所欠之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累计,并且这些债务是被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得到了夫妻两人的共识与赞成,那么即便离婚发生,妇女有可能仍然须为这些债务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然而,若是男方因自身需要而独自承担的,其行为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支付奢侈品或享受某些额外的服务费用,而债权人为证明这些债务与夫妻俩共同生活相关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间的共同意愿提出主张,则当离婚正式生效之后,女方将无须为前述债务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