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如果配偶在外所背负的债务并非应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通的生产运营活动或基于夫妇两者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毫不知情的另一方是无须担负偿还义务的。
然而,若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持续状态中所欠下的个人名义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的部分,这将被归类为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但是,若债权方向法庭举证证实这些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支出,共通的生产运营活动或是基于男女双方共同志愿表达和同意的情况,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