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分居情况下的离婚程序主要要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离婚方式来决定。若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即当事人以自愿离婚为目的而达成了相关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下,则须遵循以下步骤:从婚姻登记部门接到离婚申请的那一刻算起,有30天的时间作为考虑期,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不打算离婚,有权向该部门撤销离婚登记请求。
然而,自上一个规定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若双方均决定继续履行离婚的意愿,就需要重新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申请,否则将被视为已经退出离婚登记程序。反之,若在这60天的期限内,双方都没有再次提出离婚申请,那么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
至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的情况,则是由其中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试图通过调解手段解决纠纷。但如果经过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调解将会失效,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
此外,如果因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且经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