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合同保全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债权人之代位权;另一种则是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之中,其意义为:若债务人为逃避履行义务,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人采取某些行为,如转移、隐匿或挥霍等方式,故意减少其个人财产,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